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四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一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中國信託商銀敦南分│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叁萬柒仟捌佰元│BK一二九九五二││││限公司 徐旭松 │行│││0││├─┼─────────┼─────────┼───────────┼────────┼────────┼──┤│2│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中國信託商銀敦南分│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壹拾壹萬柒仟壹佰│BK一二九九八七││││限公司徐旭松│行││捌拾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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