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八一號
聲請人台北縣汐止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三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F0~T48┌──────────────────────────────────────────────────────┐││├─┬─────────┬─────────┬───────────┬────────┬────────┬──┤│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東雲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伍仟叁佰伍拾陸元│四二七二二四│││││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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