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62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562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迄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民國96年2月15日│4,448,900元│96年8月30日│96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TH0000000│││││││。│││├──┼───────────┼─────────┼───────────┼───────────┼────────┼──┤│002│96年2月16日│500,000元│96年3月16日│96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TH0000000│││││││止。│││├──┼───────────┼─────────┼───────────┼───────────┼────────┼──┤│003│96年6月6日│500,000元│96年7月30日│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04│96年7月5日│500,000元│96年8月30日│96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05│96年7月5日│500,000元│96年9月30日│96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6│96年7月5日│500,000元│96年10月30日│9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7│96年7月5日│500,000元│96年11月30日│9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8│96年7月5日│500,000元│96年12月30日│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09│96年7月5日│500,000元│97年1月30日│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10│96年7月5日│500,000元│97年2月28日(因未有2月│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30日,是應以該月之末日│。│││││││為到期日)││││├──┼───────────┼─────────┼───────────┼───────────┼────────┼──┤│011│96年7月5日│500,000元│97年3月30日│9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12│96年7月5日│500,000元│97年4月30日│97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13│96年7月5日│500,000元│97年5月30日│97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14│96年7月5日│500,000元│97年6月30日│9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15│96年7月5日│500,000元│97年7月30日│9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16│96年7月5日│500,000元│97年8月30日│97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17│96年7月30日│500,000元│97年9月30日│9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18│96年7月5日│252,750元│97年10月30日│97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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