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34號原告 王煥程 被告 王威硯 訴訟代理人 林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關於看護費之計算縱有錯誤,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定,以裁定更正錯誤之問題,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有間」(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255號民事判決參照)。且按「甲請求乙給付六筆貨款共20,000元,乙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審理後,認其中一筆48,000元部分無理由,但於計算給付金額時誤將有理由之另一筆貨款66,000元以46,000元計算,致相差20,000元,僅為乙應給付甲222,000元之判決,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但就該少算之20,000元,既未以無理由駁回,此部分僅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誤算情形,得以裁定更正之問題」【司法院(74)廳民一字第909號函覆研究意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顏督訓附表:
┌───┬─────┬────────────┬────────────┬──────────────┐│編號│原判決原本│原記載│更正│備註│││及正本欄位││││├───┼─────┼────────────┼────────────┼──────────────┤│1│主文欄第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拾 │更正原因詳編號4所述之情形而│││項│柒萬零 陸佰 陸拾貳元│伍萬玖仟玖佰零壹元│誤寫、誤算。│├───┼─────┼────────────┼────────────┼──────────────┤│2│主文欄第三│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二│因編號4所述之情形而誤算原告│││項│││得請求金額。故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以誤算之金額為基礎而計算││││││兩造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顯然││││││有誤。│├───┼─────┼────────────┼────────────┼──────────────┤│3│主文欄第四│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因編號4所述之情形而誤算原告│││項│伍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供擔│壹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供擔│得請求金額。故原判決主文欄第││││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四項以誤算之金額為基礎而計算││││以新臺幣柒拾柒萬零陸佰陸│以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玖佰│兩造假執行費用,顯然有誤。││││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得免為假執行。││├───┼─────┼────────────┼────────────┼──────────────┤│4│事實及理由│被告應賠償之金額,應按原│被告應賠償之金額,應按原│原判決認定原告之過失比例為30│││欄貳、實體│告過失之比例減輕20%。從│告過失之比例減輕30%。從│%,被告為70%(見原判決第4、8│││事項中之三│而,被告應賠償原告886,09│而,被告應賠償原告775,32│頁),故被告賠償金額減輕比例│││㈢│0元(計算式:1,107,613│9元(計算式:1,107,613│為30%,原判決誤寫為20%並因││││×0.8=886,090,小數點│×0.7=775,329,小數點│而誤算被告應賠償之金額,應予││││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四捨五入)。│更正。│├───┼─────┼────────────┼────────────┼──────────────┤│5│事實及理由│故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故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原判決以上述誤寫、誤算之886,│││欄貳、實體│額經扣除後應為770,662元│額經扣除後應為659,901元│090元扣除強制險,所得原告得│││事項中之三│(計算式886,090-115,428│(計算式755,329-115,428│請求金額亦屬誤算,應予更正。│││㈣│=770,662)。│=659,901)。││├───┼─────┼────────────┼────────────┼──────────────┤│6│事實及理由│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更正原因同上。│││欄貳、實體│,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70,66│,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59,90││││事項中之四│2元,│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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