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協議書無效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2號抗告人 蔡文菁 代理人 賴劭筠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杜宜庭 間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本件抗告,但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