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16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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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69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零貳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月新臺幣
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