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5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5350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都會廣告有限公司、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大都會廣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現住居所。
㈡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乙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曾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