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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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儲明哲 代理人 儲喻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3日屆滿(因末日107年12月21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儲明哲│華南商業│107年9月7日│35,985元│PD0000000││││銀行西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