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4年台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8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宏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利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99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徐福晋法官邱景芬法官管靜怡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