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25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憲法審查,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
438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257號聲請人 林泱澍 送達代收人 張美鳳 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憲法審查,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438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憲法審查,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438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係就審查庭之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