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4年台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8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益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元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鈞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0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蔡和憲法官陳容正法官藍雅清法官吳美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