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建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曾玉屏 再審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0年9月28日本院99年度建上字第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再審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再審之訴合法程式,同法第505條、第444條明定。查再審原告提起再審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11月2日送達再審原告,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再審迄未繳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駁回再審之訴。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1項、505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劉定安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