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建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建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曾玉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預付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2,715,070元,應徵裁判費1,369,41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
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劉定安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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