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勝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貳
仟零肆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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