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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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13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致榮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
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袁致榮清償借款。惟查,被告袁致榮(
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94年2月27日死亡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按人之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
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死亡
後依前揭法律規定即喪失權利能力,自無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
,而此情形為無法補正之事項,爰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