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洲成 訴訟代理人 溫翊妘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柯岱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8號過失致死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鍾晴法官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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