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債權人名冊(註明名稱、地址、電話、債權類別、金額、有無擔保、到期日等)。
二、公司最近一年度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表冊其中關於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三、陳報聲請人公司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
四、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仟元。(聲請人之實收資本額為陸拾億陸仟捌佰陸拾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億陸仟捌佰陸拾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
五、補正聲請狀繕本及所附證明文件各十份,並再按陳報之債權人人數另補正聲請狀繕本及所附證明文件數份。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