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0七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在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一八九六五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志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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