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二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查海洛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係屬第一級毒品,依該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非法持有,係屬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將扣案之海洛因(驗餘淨重○‧○五公克)沒收,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賴淑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