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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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0九號
聲請人甲○○即受刑人右聲請人聲請就所犯竊盜罪部分更定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以其所犯竊盜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判處之徒刑應併合處罰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揆諸首開法條之說明,自應向該管檢察官聲請之,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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