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八三八號、九十三年度執緝字第○○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妨害兵役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分別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三二號、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一二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五十三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志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