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九十三年聲沒字第二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偽造 陳美鈴 之印章壹枚、身分證壹張、全勝鋁門鋁窗行薪資單陸張、各類所得扣繳暨免繳憑單壹張,均沒收。
事實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十七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中山路口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內,查獲並扣得被告甲○○持有偽造之陳美鈴印章一枚、身分證一張、及全勝鋁門鋁窗行薪資單六張、各類所得扣繳暨免繳憑單一張等案件,業經本署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七三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上開物品,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本院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