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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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八十八年度全聲字第一七六號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確定在案。經聲請人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二十二日內行使權利,因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遷移不明,爰依首揭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一份、存證信函乙份及信封一件為證。
三、本院經審閱聲請人所提之上開文件資料,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訴訟費用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B書記官陳玲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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