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為壹點壹陸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其中查扣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4公克),經送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172公克,驗後淨重1.163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㈠聲請人前揭主張業與相關卷宗查閱屬實,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亦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高市凱醫驗字第13796號鑑定書(見99年度聲沒字第597號卷第7頁)。
㈡準此,上開扣案物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定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是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另扣案毒品送鑑定耗損部分,既因鑑定而為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