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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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0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楨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01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4月17日以101年度易字第301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在案;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01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稱「上訴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遂於101年5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上開裁定業於101年5月31日送達上訴人住所(臺南市永康區建國里慈光九村9號),由上訴人之同居人母親收受,此有上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以上訴人至遲應於101年6月7日前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及裁判意旨,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予駁回。(永康地區須加計再途期間2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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