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81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仲怡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青萍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