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曾定珠
李建和 被告 何貹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2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四、經查,被告何貹貤所涉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27號受理在案,於民國107年9月11日進行審理程序,而於同日16時9分時許言詞辯論終結,此有本院當日審理筆錄及錄音資料查詢附卷可憑,然原告曾定珠、李建和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電話記錄表1紙在卷足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