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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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67號原告 葉清源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楨 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830、831、832、835、836、838、840、841、842、844、845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 黃國禎 、 王麗玉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