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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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37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炳輝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二、被告李炳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原告起訴狀未列被告德茂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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