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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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64號原告 邱欐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為康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被繼承人 邱煥松 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原告邱欐雯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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