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9樓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阿生陳尹芳陳志偉陳志強 、陳尹潔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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