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8號原告 蔡麗香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
沈曉玫 律師被告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訴訟代理人 朱惠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訴外人 鄒保言 涉有過失致死等罪嫌,牽涉本件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本件訴訟已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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