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8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亞哥影音科技館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宏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爵光
徐玉霞
一、債務人亞哥影音科技館、徐玉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楊爵光、楊宏規,就相對人亞哥影音科技館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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