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3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蓮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叁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