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5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昌明┌─────────────────────────────────────┐│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英伍實業有│第一商業銀│95年8月11日│791,503元│0000000││││限公司│行連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