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一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六號、第二一五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0三號、第一九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羈押參個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貪污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雖坦承有通知同案被告丙○○換回遭警方扣案光碟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行,然查就此公訴人業舉出證人 溫瑞玲 、乙○○及秘密證人A、C、F、H、I(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等人於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為憑,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實有羈押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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