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7號抗告人 吳國楨 上列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
0月6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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