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雅婷選任辯護人周武榮律師
李靜華律師 姚孟岑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64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雅婷自民國壹佰零叁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鄒雅婷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殺人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滅證、勾串證人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自民國102年12月27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3年3月27日、5月27日、7月27日延長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本院審理後,認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爰自103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