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73號上訴人即被告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邢蘐宜 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173號移轉土地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