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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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65號債權人 李玄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明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明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可資送達債務人林明妃之住址。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並提出各筆金額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