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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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85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惠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甲○○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六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