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80號
原 告 邱淑惠
原告與被告 黃宇伶 、 鄭莘諭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8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