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80號
原   告  邱淑惠
原告與被告 黃宇伶鄭莘諭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8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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