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290號
聲 請 人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費核
定為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翠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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