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10月11日至93年1月20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65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67號),判處有期徒刑貳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宋明蒼
法官蘇清水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