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 曹禎娥 被告 黃信吉
黃燕銘 黃鴻斌 黃耀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秀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