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何百祺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被告 郭雅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23,100元○○○鄉○○段下厝小段208號土地價額為2,153,700元,同小段65建號建物價額為469,400元,合計為2,623,1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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