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符志恒
黃淑蘭 被告 張春蘭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簡上字第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余珈瑢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