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陳煥明 債務人 傅美雲 債務人 陳聖鵬
一、㈠債務人傅美雲、陳聖鵬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零陸萬壹仟陸佰貳拾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債務人傅美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捌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㈢債務人傅美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㈣債務人陳聖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7,061,620元│106.3.29│5.4│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658,654元│106.4.30│5.08│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3│125,398元│106.6.2│15│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1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逾期手續費。│├─┼────────┼─────────┼───┼───────────┤│4│131,265元│106.6.2│15│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1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逾期手續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