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98號原告 鍾鵬俊 原告與被告 龔恒菁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就被告返還代為反還之債務)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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