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原告甲○○
原告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7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
247號過失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6月5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金芳書記官許珈綺調解委員林振福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原告丙○○被告乙○○調解委員林振福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拾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高雄民壯郵局;受款戶名:甲○○;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給付期日分別為:
(一)於民國98年6月20日前給付新臺幣貳萬元。
(二)餘款新臺幣捌萬元,於民國98年7月30日起至民國98年10月30日止,每月為一期,以每月30日為清償日,共分為4期,按月給付新臺幣貳萬元。
(三)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丙○○新臺幣柒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苓雅郵局;受款戶名:丙○○;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給付期日分別為:
(一)於民國98年6月20日前給付新臺幣參萬元。
(二)餘款新臺幣肆萬元,於民國98年7月30日起至民國98年10月30日止,每月為一期,以每月30日為清償日,共分為4期,按月給付新臺幣壹萬元。
(三)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原告甲○○、丙○○二人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許珈綺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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